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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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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隆化县鸿程矿业有限公司等8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时间:2024-05-24 浏览量:2463 字号选择: 分享到:

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对隆化县鸿程矿业有限公司等8户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截至基准日2024年4月30日,债权合计金额11,908.07万元,本金余额8,277.57万元,利息余额 3,603.70万元,代垫费用26.80万元,因四舍五入产生的差额忽略不计。该8户债权的债务人及抵押物位于承德市、廊坊市、邢台市、雄安新区。债权的交易对象为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他组织,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债权。债权的详细情况请具体参见我公司对外网站,网址:http://www.hebamc.com。

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2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

联 系 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311-68001133

电子邮件:wangjing@hebamc.com

公司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86号互联网大厦C座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311-68001248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 yandongfei@hebamc.com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4日


附件:

债权基本信息表

序号

资产

名称

资产

种类

所在地

币种

标的金额(万元)

抵押资产情况

保证人

本息

合计

本金

余额

利息

余额

代垫费用

1

隆化县鸿程矿业有限公司

债权

承德市

人民币

 3,738.34

 2,559.96

 1,162.01

 

16.37

隆化县鸿程矿业有限公司名下12746平方米的土地及隆化玺德利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29项机器设备

隆化玺德利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利国、李丽丽、王振清、张秀君

2

霸州市创意家具有限公司

债权

廊坊市

人民币

1,172.49

 793.81

 371.61

 7.08

霸州市华美家具有限公司、赵刚、李红艳、蔡玉红、邢望

3

沙河市文思艺玻有限公司

债权

邢台市

人民币

1,200.22

 999.80

 199.92

 0.50

河北凯特饲料有限公司、河北省沙河市恒高化工有限公司、河北吉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文军、吕向芹、曾少飞、李京革、李莉

4

沙河市国伟建材有限公司

债权

邢台市

人民币

1,454.53

 998.71

 455.32

 0.50

沙河市晨丰选矿厂、沙河市运通博奥经贸有限公司、石江红、刘海燕

5

沙河市起点玻璃有限公司

债权

邢台市

人民币

 953.58

 587.50

 363.73

 2.35

刘利革名下149.4平方米房产

河北汇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李苏平、刘利革

6

沙河市海川商贸有限公司

债权

邢台市

人民币

 839.19

 635.95

 203.24

 -    

沙河市汇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沙河市京泰实业有限公司、宋红梅、王志海、王雨菲

7

沙河市海川商贸有限公司

债权

邢台市

人民币

560.23

205.89

354.34

-

追加机器设备抵押,抵押机器设备共40台(套、个)

沙河市永达建材有限公司、王志海、宋红梅、王雨菲

8

河北泰斗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债权

雄安

人民币

1,989.48

1,495.95

493.53

-

借款企业通用及电缆生产设备共计294台、套

河北元久商贸有限公司

注: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债权基准日2024年4月30日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含利息、罚息、应加倍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四舍五入产生的差额忽略不计。债权的本金、利息、复利和罚息金额,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重组收益、违约金、相关费用等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抵(质)押物、担保人等信息与实际不符的,以相关合同协议及有效法律文书为准。上述债权及其项下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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